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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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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05〕47号
【发布日期】 2005-11-22
【实施日期】 2005-1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05〕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东至县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东至县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稳步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凡户口在本县的农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乡镇、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有一定数量的农民代表参与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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