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外专发[2005]23号
【发布日期】 2005-11-22
【实施日期】 2005-1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的规定,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本机关负责受理浙江省境内《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为做好以上两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工作,现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的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的通知》(外专发[2001]4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省外国专家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32号(省老龄委办公室大楼二楼),邮政编码:310007,联系人:奚灵平、俞翟,联系电话:0571-87052536,87052535。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