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22
【实施日期】 2005-1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的禽类(包括鸡、鸭、鹅、鸽等),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实行强制免疫,免疫率要达到100%。从事禽类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饲养的禽类品种和数量,自觉接受强制免疫,并严格按照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规程做好消毒和隔离工作。居民(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各区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推进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
  二、城区(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严禁饲养鸡、鸭、鹅、食用鸽以及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禽类,一经发现,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鸽、观赏鸟类饲养单位和个人要采取环境消毒和限飞措施,防止疫病传播。关闭鸟类交易市场,暂停举办人与禽类密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