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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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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5]160号
【发布日期】 2005-11-22
【实施日期】 2005-1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11月

  为解决我省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根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依据,构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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