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5〕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