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决定每年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等级 一、市政府表彰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和安全生产红旗单位。 二、市安委会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第三条 表彰范围 一、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的表彰范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安全生产红旗单位的表彰范围:连续两年被市安委会表彰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办(社区)、企事业单位。 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表彰范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直有关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县(市)区直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基层单位。 四、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