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和《海西州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西州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和《海西州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十一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海西州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作出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规定。 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原则,参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政府领导通报。 人事任免、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预备费动用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权属调整; (四)涉及全州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五)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 (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七)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牧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民族宗教、交通能源、城镇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八)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 (九)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安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十)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州性长期限制措施; (十一)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三)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四)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事项提出部门拟定供决策的方案和说明,上报州政府办公室; (二)州政府办公室对事项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审查是否列入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州政府审定。其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须经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把关; (三)州政府对上报的重大事项以州政府专题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形式如下: (一)事项提出部门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后,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部门负责对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三)按照办文程序,由州政府办公室对事项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审查部门也可以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州政府视事项重要程度分别采用州政府专题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全体会议形式决策。其中,涉及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分区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