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2005年) (2005年11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文中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二条修改为:“特区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计量管理,改进检测手段,培训计量人员,及时检定或者校准工作计量器具,提高计量保证能力。” 四、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计量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依照章程开展计量培训、计量咨询和发布计量信息等活动,制定本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指导。” 六、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为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 七、删除第十一条。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