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区企业“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秦皇岛市城市区企业“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城市区企业“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补充规定 为使全市“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秦皇岛市“退城进郊”企业搬迁暂行办法》(秦政[2002]29号)、《关于城市区退城进郊及改制企业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秦政[2003]14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搬迁的时间要求 根据秦皇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布局调整、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凡在城市区内所处位置按长远规划不是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