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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信访事项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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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05〕132号
【发布日期】 2005-11-23
【实施日期】 2005-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信访事项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省驻遵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国务院新《信访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各部门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规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的新路子,努力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的受理、引导信访人信访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结果回复的文书格式等方面运作还不够规范,导致处理一些信访事项时职责不清、效率不高、效果不好,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的需要。为规范信访事项处理工作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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