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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明电〔2005〕16号     
【发布日期】 2005-11-23
【实施日期】 2005-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通知
皖政明电〔2005〕16号
 
 
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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