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破解资源环境约束、促进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认真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各项重点工作,对我省科学确定“十一五”奋斗目标,形成资源节约的增长方式和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现结合我省特点和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到2006年年底,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1?59吨标准煤下降到1?54吨标准煤,城市集中供热率由40%提高到42%,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下降5%,公共建筑和新建城镇住宅全部执行节能50%的标准;报废汽车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新建大中型沼气工程5处,新建户用沼气池3万户,推广省柴节煤炕连灶20万个。 (一)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余热利用和热电联产工程。 重点推进双鸭山市和依兰县煤炭液化、哈尔滨市生活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供热等项目的实施;加快大中城市热电联产项目建设,近期建设燃煤热电联产工程项目34项,装机规模485.2万千瓦;煤矸石综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5项,装机规模24.9万千瓦;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2项,装机规模3.7万千瓦。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二)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 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确定全省重点抓好的100家高耗能企业,明确其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同时,组织各地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对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浪费资源的行为。此项工作由省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三)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 1.强制淘汰老旧汽车和船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加强对报废汽车、船舶回收拆解业的管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和高能耗船舶设备实行强制淘汰。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交通厅、航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2.优先发展城市公交事业。规范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公交设施。大中城市设置“公交专用道”,实行“公交优先”,确保公交畅通。此项工作由省建设厅、交通厅、公安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3.推进农业机械节能。制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渔船动力技术控制标准、更新报废标准和维修标准,对超标准的农业机械限期进行调修和改造。开发和推广农业机械节能技术和复式联合作业机具,降低单位农产品生产能源消耗水平。此项工作由省农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四)推动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 1.建筑节能。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部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尽快制定我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定、节能建筑检验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推动哈尔滨市、大庆市率先执行新建建筑节能65%的标准。争取在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等经济条件好的市建设一批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新建住宅采暖系统要采用连续供热、分户循环、分户控制技术,实行计量收费制。鼓励生产和使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近期在哈尔滨市、黑河市等具有代表性的地市重点建设3至4个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小区。此项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2.公用设施节能。采用大宗采购、需求侧管理和合同能源管理等机制,研发和推广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在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公用设施和宾馆商厦空调温度控制在不低于摄氏26度。各级建设、工商部门要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3.农村节能。平原地区重点建设秸秆气化集中供气、户用沼气等工程;山区和半山区重点建设省柴节煤炕连灶等节能设施;大中城市郊区重点推广以户用沼气为纽带的“四位一体”(日光节能温室、畜禽舍、沼气池、厕所)、“三位一体”(太阳能畜禽舍、沼气池、厕所)能源生态节能模式;集约化养殖场重点建设大中型沼气和生产节能等工程。此项工作由省农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五)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积极推进尼尔基水电枢纽、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和大青山、穆棱等风电项目建设,推动全省成熟风电项目的启动;加快二道沟、荒沟、塔林西等大中型水电站和20座小水电站以及太阳能利用、秸秆发电等项目的前期工作,争取更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工建设。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推进工作。 (六)加快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研究制定《黑龙江省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建立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淘汰制度,完善耗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定期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设备进行节能监测;对矿山尾矿资源品位严重超标的,采取强制回收措施。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此项工作由省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二、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到2006年年底,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由540立方米下降到489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由220立方米下降到200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50%;农业灌溉水平均有效利用系数由0.45提高到0.46,农田综合灌溉用水量由每公顷8100立方米下降到每公顷7650立方米,新增农田节水灌溉面积6.67万公顷,城镇生活用水节水器具普及率由35%提高到50%,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由23%控制在20%以内,水土流失治理程度由35.4%提高到38.3%。 (一)推进城市节水。 1.推广节水型器具。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洁具及配件。2006年8月底前对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全部更换。加快解决“跑、冒、滴、漏”问题。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要与节水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