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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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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发[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11-24
【实施日期】 2005-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黄冈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黄冈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提高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现制定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
  1、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委托机关负责推行;
  4、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
  二、梳理执法依据
  (一)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二)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的依据进行梳理后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四)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五)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执法依据目录分别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下发到本部门执法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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