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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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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05〕135号
【发布日期】 2005-11-24
【实施日期】 2005-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5〕13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遵义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黔府发(2005)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施政能力、实现科学管理的客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并坚持实行督促检查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督查制度,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切实把督促检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决策要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原则
  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严守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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