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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5]187
【发布日期】 2005-11-24
【实施日期】 2005-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运营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行业整体情况看,还存在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不规范、劳动用工不规范、无证营运车辆扰乱市场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0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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