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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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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05〕27号
【发布日期】 2005-11-24
【实施日期】 2005-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吉市政发〔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吉发(2005)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发(2005)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若干工作准则》(吉政办发(2005)38号)精神,按照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面推进省向县(市)下放权限事项落实的同时,积极稳妥、健康有效地组织好市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各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严格按照关于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操作办法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精神,遵循有利于增强市县发展活力,构建起“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市、县经济发展由“快走”变“快跑”;有利于吉林市区域性经济发展大局的原则推进工作。只要有利于县(市)加快发展的,该放必放;只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能放都放;只要省已经明确下放的,无条件下放。今后,凡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原则上,只要是省同时部署到市和县的工作事项,市对县(市)不再重复开会部署;不再进行县域经济社会日常运行情况的调度;不再对县域经济社会工作进行检查考评;不再保留涉县(市)经济社会工作的各类审批、检查和收费项目。根据上述原则,市将分期分批地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各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省、市的相关部署,严格工作时限和操作办法,抓紧放权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型的经济社会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推进县(市)经济快速增长和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对市政府首批确定下放的 187 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各县(市)政府及部门要立即与市直部门进行对接,和承接省下放的权限紧密结合,尽快建立起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各项下放权限真正按时限要求落实到位。所有下放权限,都要进入政务大厅(或政务中心)集中办理;没有建设政务大厅(或政务中心)的,可暂时进入临时集中办公场所进行办理。对下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并严格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渠道和规章制度管理。
  市直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放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高度负责地做好向县(市)放权工作。对市向县(市)放权事项,要做到“真放权、放真权,真正把实质性、关键性和涉及到具体利益的权限放给县(市)”,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把收费权与审批权同步下放到位。要主动与县(市)政府部门搞好工作衔接,指导县(市)落实好下放权限。对省向县(市)放权事项,要积极主动配合,帮助县(市)政府部门搞好承接工作,特别是对技术性较强的放权事项,要主动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帮助。要高度负责地做好放权过渡期工作,在移交相关管理权限的过程中,工作不受影响,实现平稳过渡。同时要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职能和工作方式,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市、县(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附件:

吉林市直部门第一批向县(市)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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