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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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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政办 〔2005〕159号
【发布日期】 2005-11-24
【实施日期】 2005-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我省从 1990年至 2000年,全面开展并完成了省、州、县、乡四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任务,基本上解决了引发争议并长期困扰我省各地的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随着国务院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的公布,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依法治界的轨道。但是,目前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战略的实施,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进一步加深,界线附近地区以资源管理使用为核心的纠纷仍然存在,部分地段因资源开发利用和界线实地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时有发生。二是我省行政区域界线长,虽然在勘界中有关边界纠纷得到了基本解决,但遗留问题仍然很多,纠纷隐患依然存在。三是各地普遍存在重勘界轻管理的现象,对界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界线管理人员和经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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