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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进[2005]62号
【发布日期】 2005-11-24
【实施日期】 2005-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附: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
  为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推进贸易便利化,近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推行了“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为了衔接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改革后的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选择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见附件),做好试点工作。
  二、未试点地区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不变。
  三、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在试点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经验,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其他已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积极研究本地区操作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及各地开展工作情况,研究全国推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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