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05〕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平凉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全管理,明确维护保养责任,进一步规范消火栓的建设与使用,确保灭火抢险用水,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设置的为扑救火灾提供水源的消防设施。 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凉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市政公共消火栓建设 第四条 新建、改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城市公共消火栓规划设计方案。 第五条 在原有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新设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审查,城市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