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地税发[2005]203号
【发布日期】 2005-11-24
【实施日期】 2005-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批类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一)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时,应向纳税人出具加盖地税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
  (二)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加盖地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