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批类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一)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时,应向纳税人出具加盖地税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 (二)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加盖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