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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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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地税发[2005]204号
【发布日期】 2005-11-24
【实施日期】 2005-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范围
  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范围为《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一)《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各类金融企业。
  (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含公司)。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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