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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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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5〕114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5-1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要求,省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5-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引导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上年度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标准、年度使用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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