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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5]137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5-1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5]198号)精神,做好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当前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突出重点,彻底清查和打击矿产资源开发的各种违法行为;深化矿产资源开发体制改革,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我区矿业结构调整和矿业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区矿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圈而不探”的行为得到全面纠正;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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