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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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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沧政发[2005]36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5-1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沧政发[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火鸡、鹌鹑等)烈性传染病。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养禽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应急指挥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防控工作。
  指挥部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成员由财政、国资委、发展改革、监察、宣传、畜牧、公安、卫生、交通、民政、农业、科技、林业、海关、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铁路等有关部门和武警部队的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畜牧水产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预案的启动
  在21日内有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达到3个以上,沧州市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1个县份内发生1起以上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疫物资储备计划。
  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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