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农村医疗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县农村医疗救助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新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救助工作稳步运行。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县民政救灾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二)财政部门会同民政救灾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监督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县卫生部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县审计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县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如实提供所知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五条 乡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农村医疗救助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 (一)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对象。 (二)持有当年《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 (三)持有优抚证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因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严重伤病的农村居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一)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