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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5-1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24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驻军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驻川部队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简称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每一选民或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归侨人数较多地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并可设立选举指导机构,负责办理选举事宜。
  第八条 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七至十五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七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二)制定本行政区域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训练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宣传、检查、指导选举工作;(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监制选票和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七)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乡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办理选举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城市街道和其他单位(包括较大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学校等)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选区可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必要时可在选区内设选举指导站,指导选民小组工作。
  乡级选举委员会可在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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