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分为寒潮、暴雨、雪灾、大风、沙尘暴、霜冻、高温、大雾、冰雹、道路积冰、雷雨大风十一类。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Ⅳ)、较重(Ⅲ)、严重(Ⅱ)和特别严重(Ⅰ)。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市气象台应当加强对区(县)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要加强上下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会商沟通,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五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流程,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确保制作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充分利用电视、电台、互联网、手机短信、121电话、LCD显示屏等手段即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根据需要可在城区的显著位置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电子显示牌。气象主管机构应主动与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即时发布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号制作与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印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并采取多种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预警信号分为寒潮、暴雨、雪灾、大风、沙尘暴、霜冻、高温、大雾、冰雹、道路积冰、雷雨大风十一类。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