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户籍农(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更公平公正地维护全市广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农保办法》)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做好我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工作的通知》(东府(2002)7号)第二条第一款有关2001年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