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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5〕156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5-1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发〔2005〕156号


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坚决、彻底、迅速、果断扑灭重大突发疫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畜牧业发展,市政府根据《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西安实际,制订了《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1月25日
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一、总则
  (一)预案编制目的
  为确保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陕西省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口蹄疫疫情分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疫情:
  a.市级行政区域14日内,有10个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发生疫情或出现15个以上疫点;
  b.特殊情况需划为Ⅰ级疫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疫情:
  a.市级行政区域14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发生疫情或出现10—15个疫点;
  b.特殊情况需划为Ⅱ级疫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疫情:
  a.市级行政区域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发生疫情或出现5—10个疫点;
  b.特殊情况需划为Ⅲ级疫情的。
  (4)Ⅳ级疫情:在1个县区发生疫情的。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级。
  (1)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a.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8个以上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b.特殊情况需划为一级疫情的。
  (2)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a.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5个以上8个以下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b.特殊情况需划为Ⅱ级疫情的。
  (3)较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或2个以上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发生疫情。
  (4)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一个区县发生疫情。
  其它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防控和扑灭疫情。
  2.严格按照“早、快、严、小”的防控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一布防,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理。
  3.严格执行疫情确诊程序和疫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及依法公布原则。
  4.内紧外松,统一报道,对外宣传报道实行审批制度。
  5.运用法律、行政、技术和经济手段,采取防、检、监、查、封、隔、杀、消等综合防治措施,就地隔离、封锁,集中控制和扑灭。
  6.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反应灵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对社会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威胁或损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二、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动物疫情防控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
  是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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