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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江苏省“十一五”专项规划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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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5〕116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5-1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江苏省“十一五”专项规划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江苏省“十一五”专项规划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编制江苏省“十一五”专项规划的意见
 

  为做好“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切实提高专项规划编制水平,使其真正成为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落实和细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规划的确定原则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编制和实施专项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总体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确定“十一五”专项规划的原则如下:
  (一)坚持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和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原则。规划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凡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领域和起主导作用的领域应编制专项规划,凡市场起主导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编制专项规划。
  (二)坚持解决重大问题的原则。关系我省“十一五”乃至2020年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和深层次问题,都应编制专项规划,提出解决方案,有序实施。
  (三)坚持符合公共财政改革要求的原则。凡省级政府有较强调控手段、省级财政有较大投入(年度省级财政投入达1亿元以上)的领域应编制专项规划,以明确财政资金使用方向、任务和重点以及产生的绩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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