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延市政办发[2005]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室、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事业单位: 《延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帮助农村困难家庭解决生活困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37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朱克民厅长在全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和启动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吉民发[2005]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常住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家庭,均可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 我市农村居民最低保障线标准,依据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居民生活费用、财政状况等因素暂定800元,今后根据物价指数、财政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 第四条 凡持有延吉市农业常住户口并居住在本市的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800元的农村居民户(不包括正处于教养服刑期间的被开除公职的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均列入保障范围。对现行农村社会各项保障措施未覆盖的农村困难家庭,特别是对下列对象给予重点救助: (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二)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 (三)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四)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 (六)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