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2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2005年11月25日 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自治区建设厅) 为促进自治区园林城市创建活动,规范自治区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 自治区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区设市城市、市辖区和县城可分别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园林城区和园林县城。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二)按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已达到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 (三)近3年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事件; (四)拟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的,必须获得自治区园林城市称号两年以上。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由市级人民政府直接报自治区建设厅; (二)申报自治区园林县城(县级市、城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抄报市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三)由市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县城进行资格初评,并将初评意见报自治区建设厅; (四)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区的,先报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上报意见。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二)市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初审意见; (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按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