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5]54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5-1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江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五年九月
 
江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人体寄生虫病和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我省曾经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全省11个设区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病的流行,主要有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鼠疫、疟疾等。其中,重病区大多集中在我省21个国家重点扶贫县和边远、贫困地区。地方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病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制约病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各地的共同努力,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到2004年底,全省已有93个县(市、区)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84.21%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进行了改水;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改灶近9260户;55年未发生鼠疫疫情。
  但是我省地方病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截至2004年底,仍有6个县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其中3个县仅为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