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四川新材料产业化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精神,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促进四川新材料产业化出口基地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四川新材料产业化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税方面 (一)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科技兴贸、扩大出口的精神,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基金、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出口产品研发资金等,支持基地的发展。 (二)基地内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经市商务局、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查,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视财力情况对项目贷款利息部分给予适当贴息。 (三)基地内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同时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地方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和项目投资支持。 (四)基地内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