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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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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5-1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代表应当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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