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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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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05〕146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5-1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努力使不同层次的困难群众得到相应救助,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救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逐步从侧
  重特定群体性保障向普适性公平权益维护转变,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救助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动态管理原则;
  (四)量力而行、逐步提高原则。
  三、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群众家庭人口数、人员结构和生活困难程度的不同,将户籍在市区范围的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列为救助对象。
  (一)低保家庭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其家庭人口数和构成分为两类:第一类,人口在2人及以下或孤寡老人、孤儿、单亲家庭、家中有子女接受高中段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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