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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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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财会[2005]615号
【发布日期】 2005-11-26
【实施日期】 2005-1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部长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27号部长令)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应遵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
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和代理机构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其所在地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向市级财政部门等额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市级财政部门定制和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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