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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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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5]106号
【发布日期】 2005-11-27
【实施日期】 2005-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调控失业的重要作用,有效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从源头上稳定就业、控制失业,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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