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05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业化汇报会精神,进一步实施“强工富市”发展战略,加快产业集群和园区建设,建设湖南先进制造业中心,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扶持大企业的发展 1、继续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支持大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大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驻潭中央、省属企业加快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潭市发(2004)11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驻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05)7号)精神,大力支持大企业搞好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采取得力措施,使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