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08号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08-24
【实施日期】 2004-08-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08号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道,7月份以来,越南又有3人感染禽流感病毒死亡,至今越南共有15人死于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越南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越南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肌痛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境人员体温检测、健康申报、医学巡查,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

        二、前往越南的人员,可向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有关禽流感的疫情信息和预防措施;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禽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

        三、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要及时提供有关禽流感疫情信息和预防禽流感建议(见附件)。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推荐人间禽流感预防措施

        1.尽量避免接触禽流感患者、染病家禽及其粪便或沾染了粪便的灰土、泥土。

        2.避免食用活的未经煮熟的禽类。

        3.在疫情爆发点、禽类养殖、销售、屠宰、加工场所要戴口罩。

        4.勤洗手。

        5.发现有呼吸困难、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诊。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