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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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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5〕90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5-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努力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利影响对我省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1/3,市县财政负担2/3。省财政对30个经济欠发达县给予适当照顾。

  (二)家禽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和地方财政负担。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扑杀补助经费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1/3,市县财政负担2/3。省财政对30个经济欠发达县和扑杀祖代种禽给予适当照顾。各地可在上述补助标准内对不同禽类以及幼禽、成禽有所区别。市县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减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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