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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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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72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5-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现发布《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二环线以内进行犬类饲养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对市区养犬进行管理,具体工作由犬类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农业、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犬类管理各有关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区犬类日常管理和狂犬捕杀、无证犬及违规养犬处置工作;
  (二)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诊疗所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配合对狂犬、流浪犬、无牌犬的处置,保障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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