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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粤人法函[2005]137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5-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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