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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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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5〕110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5-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确保全市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和《山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  (一)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可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及时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当立即派出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县(市、区)卫生部门医学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同时报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经确认后,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二)报告形式
  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以书面形式报告疫情,
  以书面形式报告前,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  (三)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家禽种类和品种、家禽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防控措施以及疫情报告单位(个人)、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的情况。
  二、疫情确认
   (一)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兽医师以上职务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检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高级兽医师职务的兽医专家进行进一步现场诊断,提出诊断意见。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就地暂时限定怀疑禽群。
   (二)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为阳性的,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
   (三)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在疫情确认过程中,诊断指标、病料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等,严格按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要求执行。疫情确认后由国家农业部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公开发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
  三、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可控性、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  1、在21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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