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自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下发《青岛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青国税发[2004]1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及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46号)、《关于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05]106号)等文件以来,通过各级国税机关齐抓共管,全市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市局从近期废旧物资征管数据监控分析和工作调研情况看,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为此,市局就下一步加强全市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随文下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继续抓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废旧物资企业增值税征管质量 (一)管好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是搞好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基础和关键。现阶段,市局对废旧物资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思路是:在回收环节要强化对废旧物资供货人的征税、实施以票控进和以进控销管理;在用废环节要加强投入产出分析,严格控制进项税额抵扣。为此,各局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干部的工作责任心,抓好各项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进一步提高全市废旧物资企业增值税的征管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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