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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营政办发[2005]57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5-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5]57号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本着对历史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后人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要根据文物保护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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