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5]57号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本着对历史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后人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要根据文物保护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