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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05]75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5-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泸市府发[2005]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川委发(2005)12号、泸委发(2005)26号文件要求,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一)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依法审批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五不批”制度。即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齐的不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的不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切实可行,安置房不落实的不批;原拆迁项目过渡期满3年以上未还房的不批;原拆迁项目有“三多”即合同纠纷多、投诉多、遗留问题多的不批。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批拆迁时,要做到“三要审查”。一要确认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审查拆迁主体及批准文件是否齐全,不能以会议纪要等作为拆迁要件;二要确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审查安置条件和安置房源是否落实;三要确认拆迁范围与规划批准范围是否一致,审查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否到位。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拆迁。
  (二)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川建房发(2004)108号)要求,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到位。拆迁人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在拆迁项目所在地城市银行开立拆迁补偿资金专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并由拆迁人与开户银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事项签订承诺书。
  拆迁补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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