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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人事人才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5-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人事人才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人事人才基础数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办(2005)19号)的精神,确保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人才基础数据库建库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库建设分两步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人才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分两步实施。首选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上海音乐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戏剧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中医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和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等8所市属高校为第一批信息上报单位,2005年底起上报信息,以后每隔半年上报一次信息;其它单位作为第二批信息上报单位,2006年6月底起上报信息,以后每隔半年上报一次信息。
  二、统一使用信息采集软件
  为便于信息收集、整合上报和利用,有利于今后数据库指标、代码的统一调整,各单位统一使用“上海市人事管理信息系统”(SPMIS系统),2005年同时使用SPMIS世纪版V2.0版和V4.0版,2006年起统一使用SPMIS世纪版V4.0版,统一格式上报信息盘片。
  三、信息采集的范围及对象
  信息采集范围首选机关、事业单位;采集对象首选机关、事业单位中在职在编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要求基本集中的信息条数与各类统计报表的人数一致。
  四、信息报送时间和期限
  信息报送期限暂定为每半年进行一次。要求各单位在每年的6月10日—6月25日和12月10日—12月25日分别上报6月底和12月底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的汇总信息盘片,并根据市人事局要求逐步扩充信息内容,上报质量逐次提高。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人才基础数据库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人办(2005)19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人事人才基础数据库建设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做好各项工作准备,市人事局将组织专门培训,请安排相应人员参加。实施过程中,望加强与市人事局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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