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0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根据资助项目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资助。 对无偿资助项目,除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高于资助项目总投资的30%。 对贷款贴息项目,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 对资本金投入项目,专项资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不控股),并指定有资质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管理专项资金,每年根据市领导小组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论证、中介机构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实行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指与执行项目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包括技术购买费、工程咨询设计费、人员费、试验运行费、大型仪器设备费、科技基建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利息及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