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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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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5]42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5-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的意见

 

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动我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制定以下贯彻意见。

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建立和完善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度,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按国有股份所占比重统筹部分省级文化集团利润,吸纳社会捐赠。

  (二)市(州)、县(市、区)财政每年从未改制的文化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中按15%的比例安排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

  (三)为保证文化单位转制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四)原事业编制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原有的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五)转制文化单位原已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转制和更名后继续执行。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后,原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六)艺术院团改制后,各级财政拨款按2003年拨款基数维持不变。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艺术院团生产优秀剧目和公益性文艺演出的扶持力度,适当增加优秀剧目创作和演出、人才培养等专项补助,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七)按《通知》精神,对经四川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按规定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八)对试点的文化企业集团,符合规定的可给予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九)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照顾。

  (十)文化产品出口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体制报批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十二)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互联网出版、数字文化娱乐、网络文化产品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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